公婆將房產份額贈與大兒媳,二兒子不服欲要回,兒媳能繼承老人遺產嗎?
2025-04-24 10:47:11? ?來源:CCTV今日說法 責任編輯:李冰 我來說兩句 |
二老本想安度晚年 與大兒媳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去世后卻引發遺產糾紛 二兒子懷疑老人受騙 大兒媳則認為對方沒有盡到扶養義務 法院怎么判 老人立有遺囑后 與大兒媳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李老和張老夫婦養育了三個孩子,分別是大兒子李貞(李老與前妻所生),二兒子李念和小兒子張進。 2013年5月,李老夫婦分別立下公證遺囑,表示將自己名下享有的房產份額由二兒子李念繼承。幾年后,夫妻倆被二兒子李念送去了養老院。 2017年5月,李老和張老二人在養老院與老大李貞的妻子顧平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主要內容是二老與大兒媳顧平建立遺贈扶養關系。大兒媳顧平負責對二老的生活進行照料及負責身后事的處理。二老將名下享有的房產份額贈與大兒媳顧平。 二老去世后,大兒媳顧平拿出遺贈扶養協議要求繼承相關房產份額,二兒子李念認為大嫂顧平本就有照顧公婆的義務,不認可遺贈扶養協議。雙方爭執不下,二兒子李念便起訴至法院,請求二老名下的房產份額應按照之前的公證遺囑繼承。 二兒子李念認為,父母立有公證遺囑在先,大嫂顧平屬于近親屬姻親親屬范疇,沒有與二老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資格,該份協議應當無效,并且該協議不是父母的真實意思表示,父親的簽名是受大嫂欺騙的,母親沒有在協議上簽名,只按了手印,手印也不真實。 大兒媳顧平辯稱,公婆立了公證遺囑后,二兒子李念就把他們的錢轉到了其賬戶,并且對他們照顧不佳,后來又把他們送去了養老院。由于二兒子李念不盡心照顧二老,他們就選擇大兒媳顧平作為扶養義務人,遺贈是二老親手擬定的,當時還有兩名證人在場,真實有效。 經司法鑒定,遺贈扶養協議上的簽名系李老本人所簽。另外兩名到場證人也表示,兩位老人讓其見證遺贈扶養協議,張老陳述協議內容,隨后李老在協議上簽字,張老表示其手抖,故未簽字,就按了手印。 一審法院:大兒媳 按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遺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遺贈扶養協議上李老的簽名為其本人所簽,證人亦到庭陳述當天簽署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過程,故該協議有效。結合大兒媳顧平按協議約定定期向李老轉賬以及操辦了喪事及支出了喪事費用等,確認大兒媳顧平已履行了協議中的義務。公證遺囑中所涉遺產的處理,若與遺贈扶養協議相抵觸的,則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故一審法院判決顧平按遺贈扶養協議繼承二老名下房產份額。 二兒子李念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大兒媳已盡約定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有效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是顧平作為大兒媳與二老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主體是否適格;二是該協議是否為二老的真實意思表示。 首先,二兒子李念認為大嫂顧平作為大兒媳本就對二老有扶養義務,其沒有受遺贈的主體資格。對此,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法定扶養義務,但未規定大兒媳對公婆有法定扶養義務,大兒媳顧平也非二老的法定繼承人,所以大兒媳顧平作為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并無不當。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方和扶養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訂立,且是雙務、有償協議。本案的兩遺贈人和大兒媳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是自愿的,而且是在兩遺贈人于養老院生活期間需要即刻照顧的背景下才與大兒媳所訂立,大兒媳在此之后也盡到了照顧、供養及為兩位老人送終的約定義務。此外,本案遺贈扶養協議雖然名為遺贈扶養協議,實際上也是附義務的遺囑,即大兒媳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其才能取得財產。所以,本案中,大兒媳顧平是該遺贈扶養協議適格的主體。 此外,大兒媳顧平作為約定扶養義務人,其配偶李貞作為法定扶養義務人,兩人所盡扶養義務不能等同。 其次,案涉遺贈扶養協議系二老在子女不在場情況下所訂立,由協議雙方共同簽署,并有證人在場見證,當事人意思表達明確,內容與法不悖,當屬有效。遺贈扶養作為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大兒媳顧平已經盡到了協議中約定的生養死葬義務,理應獲得遺贈。二兒子李念上訴認為遺贈扶養協議存在欺詐,非二老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其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同時,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本案中,二老雖然立有公證遺囑,但又立有遺贈扶養協議,所以在兩者內容互有抵觸時,應按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予以處理。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遺贈扶養協議 有助于解決養老問題 當前正逐步進入老齡社會,養老問題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并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作為自然人生前對其死亡后遺產的一種處置方式,是一種獨具特色的遺產轉移方式。協議本身的簽訂與履行使得一些缺少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得到扶養的老人,在生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照顧和關懷,身后也能有人料理后事。 該案中公婆與大兒媳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保障有力、履行充分,理應予以尊重和肯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來源:CCTV今日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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